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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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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隶属关系和单位性质
在1952年底,“一五”期间,中南地区有江西盘古山、大吉山、岿美山钨矿属苏联援建我国的156个重点工程。同时,赣南各钨矿的改、扩建任务繁重。重工业部有色金属管理局决定撤消中南有色金属管理总局和赣、湘、粤、桂的有色分局,在长沙(书院路湖南有色分局原址)成立中南有色分局。
1953年元月长沙,中南有色分局设有设计处(书院路湖南省冶金局四楼)即我院的前身。
1953年11月,中南有色分局设有设计处迁至江西赣州,正式成立重工业部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中南分局设计公司。 1954年9月20日,设计公司由赣州迁回长沙(东大路长沙有色工校旧址,即现市六中位置)。
1955年1月14日更名为重工业部有色冶金设计总院长沙分院[55.1.14.重工业部有色金属管理局设计公司(55)设秘字第15号文]。
1957年2月春节后,搬迁到黄泥坑文艺路53号新办公楼(现址)。
1958年改为冶金工业部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
1964年南昌、兰州有色冶金设计院的冶炼科奉命撤消,其258人合并到我院冶炼科。
1979年8月11日,本院由冶金工业部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更名为冶金工业部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1983年4月,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中国黄金总公司三家分立,本院作为直属甲级设计事业单位,划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领导。
1984年6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设计字(83)1022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并按照中央对设计部门改革的原则意见,即勘察设计单位要“坚持改革,走企业化、社会化的道路”的精神和国务院(84)国发字67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本院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正式提出试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申请。6月28日,总公司以(84)中色财字第905号文批复,同意本院从1984年7月1日起试行承包技术经济责任制。自此,本院开始实行对外逐步改变由国家拨发事业费为设计合同收费制,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体制,但事业单位性质未变。
1999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撤消,本院改由国家有色金属局领导。
2000年国家有色金属局撤消,按国务院国发[2000]17号文件和10月24日国办发[2000]7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本院从2000年7月起,正式改制为科技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划归湖南省管理。
目前,本院进一步的改企建制工作正待深入进行。
二、在册人数的变化
本院1953年在江西赣州成立之初,原名为重工业部有色工业管理中南分局设计处,当时只有在册职工182人;
1954年9月,由江西赣州迁回长沙时已增至438人;
1955年2月,更名为重工业部有色冶金设计总院长沙分院时,在册职工为975人;
1958年,更名为冶金工业部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时,在册职工为1174人;
1979年8月,更名为冶金工业部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时,在册职工为1395 人;
1983年7月,更名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冶金工业部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至1992年间,在册人数一直保持在1500人以上,1987年底为1662人,是本院历史上人数最高的记录;
1994至1997年,在册人数由1345人降至1077人;
1998年至2003年,在册人数在987至784人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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